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25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00.00元(含申请执行费3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