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2213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伟。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省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