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1636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伟。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00元减半收取1,1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