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02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建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董事长。
第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院长。
***与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炳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寇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