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39号
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0E61N8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新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社区伊美翡翠城9号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F2P564。
法定代表人:宋前军,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新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新宝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21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新宝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0721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上述被申请人财产总额以107216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