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5执保1982号
申请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家渠22人民南路**阳光康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汪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奇台县水利管理总站,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原社保局v>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申请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水利管理总站名下对公账户(810030012010131562701)账户内存款2136045元予以冻结,开户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申请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水利管理总站名下对公账户(810030012010131562701)账户内存款2136045元予以冻结,开户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亮
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