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6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住所地:新疆第六师北塔山牧场。 法定代表人:**,该牧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以下简称北塔山牧场)、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431号-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1)兵06民终25号至36号民事裁定,将上述案件并入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北塔山牧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青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塔山牧场申请昌吉市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员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兵0602民初431号至44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天力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工程欠款合计22,849,562.47元、利息合计8,169,403.45元,以上共计31,018,965.9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青投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天力公司无异议。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受北塔山牧场委托对案涉13个工程提供造价咨询跟踪服务,《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经五方签字认可,应当作为案涉13个工程的结算依据。一审法院以第六师建设局给予北京建友通报批评为由,否定《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的有效性错误。(二)天力公司的部分施工项目,未包含在审计范围内。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0条属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利。第六师审计局的审计是确认北塔山牧场在使用财政拨款建设项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属于行政监督和行政审计,不是对建设工程结算结果的重复审计,不应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的规定,本案中,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夏公司)的审计并未取得天力公司的同意和认可,违反法律规定且违背现场事实,应属于违法且无效的审计。(四)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塔山牧场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支付工程款,即应以《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一审判决以《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错误。四、一审审理程序错误。(一)一审诉讼过程中,北塔山牧场未提交《审计报告》和具体明细,天力公司多次要求出具,并提交了调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天力公司未能就《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作出答辩。(二)双方对于结算依据互不认可,天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造价评估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直接以未经天力公司认可的方夏公司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错误。 北塔山牧场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备案完成后,竣工结算通过师审计局审核生效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至城建档案馆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间仍无质量问题无息返回”,故双方明确约定了竣工结算要通过师市审核,应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二、审计过程中,天力公司项目经理参与了审计过程,审计机关的审计是依据招投标材料、会议纪要等进行的,并不是单方形成。三、一审诉讼过程中己出示《审计报告》,不存在隐瞒或不让天力公司查阅的情形。因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故天力公司的鉴定申请不应准许。四、天力公司施工的供热供水建设项目中存在部分工程山西审计厅未审计,第六师审计局也未进行审计的事实,二次管网工程也存在部分工程第六师审计局未进行审计的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投公司辩称,天力公司认可青投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青投公司对此无异议。 天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塔山牧场支付13个项目工程款合计29,610,540.7元;2.判令北塔山牧场支付13个项目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合计8,156,483.05元;3.青投公司对北塔山牧场应付金额承担连带给付和赔偿责任;4.由北塔山牧场、青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至7月,北塔山牧场与天力公司签订1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力公司负责北塔山牧场13个项目建设,即:供水供热建设项目、排水建设项目、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5-22号住宅楼、富民安居工程东区23-27号住宅楼、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4号住宅楼、富民房西区1-4号楼、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东区160户室外工程、城镇基础建设二次管网项目、场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中均约定了施工日期,13个项目合同总价102,076,363元。北塔山牧场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北京建友提供造价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合同签订后,天力分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在竣工验收后交付北塔山牧场使用。2016年4月至9月,北京建友针对13个项目出具了13份《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认定13个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31,335,900元。2017年8月14日至12月1日,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对13个案涉建设工程进行审计,于2018年6月23日出具审计报告,审计13个工程总造价为107,204,176.7元。 2018年1月16日,第六师审计局将北京建友在造价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移送第六师建设局。2018年3月26日,第六师建设局给予北京建友全师通报批评,取消三个月在师市承揽相关业务资格,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上报。北塔山牧场就13个建设项目共计支付工程款101,619,999.9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塔山牧场与天力公司签订的1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能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价款的依据?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为富民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山西对口援疆资金,属国有资金投资,投资项目事关师市农牧团场民生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第六师审计局依法对涉案项目进行审计,符合法律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存在重复计算、错项漏项、资料缺失、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第六师建设局给予北京建友相应的处罚,故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庭审中,第六师审计局工作人员出庭接受了各方询问,证实《审计报告》是对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的错误进行纠正,故《审计报告》更能客观真实反映涉案工程造价,本案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依据《审计报告》中记载审计价格进行结算。天力公司主张按照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青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双方为北塔山牧场和天力公司,青投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天力公司主张青投公司对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如何确定案涉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北塔山牧场在第六师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天力公司要求北塔山牧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经核算,按照13个项目的审计造价,扣除已支付工程价款,北塔山牧场应支付剩余工程款8,130,988.2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为476,757.14元。天力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利息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北塔山牧场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天力公司13个项目工程余款8,130,988.23元;二、北塔山牧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天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76,757.14元;三、驳回天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5,488元,由天力公司负担78,952元,北塔山牧场负担306,5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天力公司对第六师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有异议,认为存在少算、漏算的情形。本院向第六师审计局调取师市审决字2018第15号至20号审计决定书,向该局发出《关于对师市审报15-20号审计报告复核的函》,该局回函表示:一、山西省对口支援北塔山牧场集中供热、供水、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由山西省审计厅审计,不在六师审计局审计范围;二、师市审报[2018]15号至20号审计建设项目在2013年11月1日前均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局己按昌吉州住建局发布的昌州建造[2013]2号2013年第二季度信息价文件调整人工费;审计局依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实际查看核实,按照现场查看实际情况计取项目结算,己按签证增加了两道SBS防水卷材,按照天力公司、代建单位、造价公司、监理单位签字**的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单计取项目结算;三、建议法院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异议部分进行审计。经天力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远景)对案涉13个项目中异议部分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前,天力公司对鉴定范围进行了明确。新华远景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新华远景价鉴(2021)第90号至102号鉴定意见书,其中,天力公司对审计报告无异议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直接采用,并列为“未鉴定部分”,针对天力公司对审计报告有异议部分,进行鉴定后在鉴定意见中列为“鉴定部分”。天力公司与北塔山牧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众多异议。新华远景先后进行三次复核,并分别出具复核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质询。具体为: (一)供热供水建设项目 山西省对口支援北塔山牧场集中供热供水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9,901,912.3元,山西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该工程与排水建设项目工程一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造价共计18,280,668.9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工程量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15,403,017.69元。 (二)排水建设项目 山西省对口支援北塔山牧场排水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7,295,499.7元,山西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该工程与前述供水供热建设项目一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造价共计18,280,668.9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意见为排水项目造价6,421,247.98元。 (三)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 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1,630,131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2,636,822.06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工程量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2,751,188.32元。 (四)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4号住宅楼项目和15-22号住宅楼项目 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4号住宅楼的合同价为9,824,970.1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9,612,776.65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5-22号住宅楼的合同价为7,219,645.1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9,801,741.62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1-10号住宅楼项目造价9,611,588.98元;11-22号住宅楼项目造价10,058,816.43元。 (五)富民安居工程东区23-27号住宅楼项目 富民安居工程东区23-27号住宅楼的合同价为18,924,717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17,865,751.46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18,676,037.12元。 (六)富民房西区1-4号楼项目 富民房西区1-4号楼的合同价为13,862,087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15,584,058.9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16,654,652.38元。 (七)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3,653,513.9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3,484,206.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4,043,352.89元。 (八)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 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13,387,946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12,786,437.23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调整(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消火栓及喷淋系统、采暖工程、通风系统工程、电气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后勤服务用房的给排水工程与消防水池工程)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14,471,703.41元。 (九)保障性住房东区160户室外工程项目 保障性住房东区160户室外工程的合同价为2,917,346.9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3,052,193.2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3,424,047.91元。 (十)城镇基础建设二次管网项目 城镇基础建设二次管网项目的合同价为5,500,000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3,672,171.9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9,544,815.41元。 (十一)场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场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2,650,751.3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2,779,673.61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调整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3,686,218.31元。 (十二)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为5,307,843.1元,第六师审计局委托方夏公司审计造价6,647,675.05元。天力公司对人工费调整、签证部分、材料费调整、工程量调整(土建工程与装饰工程)有异议,申请鉴定。新华远景鉴定造价7,155,445.34元。 另,天力公司与北塔山牧场就供水供热建设项目、排水建设项目、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4号住宅楼、富民房西区1-4号楼、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场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签订的9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竣工备案完成后,竣工结算通过师审计局审核生效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至城建档案馆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间仍无质量问题无息返回”。其余4个项目的合同中无上述约定。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一审判令青投公司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一)北京建友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 北京建友所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载明案涉13项工程总造价131,335,900元。因案涉项目经六师审计局审计发现,北京建友存在重复计算、错项漏项、资料缺失、违规出具等情形,并依此对北京建友进行了处罚,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天力公司对此认可,亦表示不再主张以北京建友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作为结算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 经山西审计厅及六师审计局审计,案涉13项工程经审计造价107,204,176.7元。北塔山牧场与天力公司在9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竣工备案完成后,竣工结算通过师审计局审核生效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至城建档案馆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间仍无质量问题无息返回”,其余4份合同中无上述约定。现北塔山牧场依此主张案涉13项工程应以审计价为双方结算依据,天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对于约定“竣工备案完成后,竣工结算通过师审计局审核生效……”的9份合同,北京建友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后,北塔山牧场交由审计局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审计局审核后指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签署表》存在部分清单工程量的调整、个别综合单价调整有误、合同内未施工内容未调减、政策性文件(人工单价)执行调整有误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局作出的上述结论,仅是审核意见,不是最终付款依据。其余4份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价作为工程款结算方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中“严禁审计机关以审代结或变相以审代结,不能以审计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规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案涉13个项目工程款结算依据。 (三)新华远景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案涉13个项目,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委托新华远景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具体的金额,通过鉴定机关鉴定、当事人异议、鉴定机关复核、当事人再复议、鉴定机关再复核、鉴定机关书面回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等多轮鉴定复核程序,鉴定意见较为客观,应以鉴定意见作为案涉13个项目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1.对于人工费调整的问题。 对于人工费调整问题,天力公司与北塔山牧场均提出异议。天力公司对新华远景鉴定依据的会议纪要均不认可,认为案涉合同主体为北塔山牧场,第六师审计局组织的《关于北塔山牧场场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会议纪要与本案无关,应以天力公司提供的《关于2013年北塔山牧场人工单价调整的申请报告》为依据,按同期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文件中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处环境特殊而增加人工费的标准来进行调整。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及会议纪要内容,以及合同中“先由六方签字,经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审核,经实施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认可”的约定,因天力公司提供的《关于2013年北塔山牧场人工单价调整的申请报告》未按合同约定流程签字上报审批,会议纪要中对此项调整的会议结论为“待定”,新华远景按合同单价计取人工工日单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对于回填土运费、材料移交、主材单价、材料调差等问题。 因本案鉴定时天力公司己确定鉴定范围,对于不在鉴定范围内的项目,按第六师审计局《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认定;对于材料价格问题,有签证单的,执行签证单价格,没有签证单的,以投标单价确定单价;对于工程量问题,有资料的按资料进行调整,无资料的按图纸和现场勘验进行调整;对无分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按图纸计算;新华远景对以上问题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对于争议的土石方工程问题。 对于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27号住宅楼项目、富民安居工程西区1-4号楼项目,鉴定时双方对于无争议的事项及范围进行了确定,其中对于土石方工程按土石开挖进行计算。鉴定机关根据签证等资料的描述可知该部分施工过程中采用了免爆技术,故在鉴定时对于免爆产生的工程款进行了鉴定,而该部分己在双方无异议的未鉴定部分中计取了土石开挖的价款,属重复计算工程量,应予扣减。经核算,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0号住宅楼项目应扣减120,466.06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22号住宅楼项目应扣减132,861.4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23-27号住宅楼项目应扣减134,265.17元、富民安居工程西区1-4号楼项目应扣减101,049.39元。 以上13个项目工程造价分别为:供热供水建设项目15,403,017.69元、排水建设项目6,421,247.98元、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2,751,188.32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0号住宅楼9,491,122.92元(9,611,588.98元-120,466.06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11-22号住宅楼9,925,955.03元(10,058,816.43元-132,861.4元)、富民安居工程东区23-27号住宅楼18,541,771.95元(18,676,037.12元-134,265.17元)、富民房西区1-4号楼16,553,602.99元(16,654,652.38元-101,049.39元)、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4,043,352.89元、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14,471,703.41元、保障性住房东区160户室外工程3,424,047.91元、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7,155,445.34元、城镇基础建设二次管网项目9,544,815.41元、场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3,686,218.3元;以上13个项目工程款合计121,413,490.18元。现北塔山牧场己向天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01,619,999.9元,对于剩余工程款19,793,490.28元,北塔山牧场应予支付。 (四)北塔山牧场应否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天力公司与北塔山牧场就案涉13个项目签订1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有9份合同约定“竣工备案完成后,竣工结算通过师审计局审核生效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至城建档案馆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间仍无质量问题无息返回”,4份合同无上述约定,天力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陆续将工程结算报审北京建友,北京建友陆续进行审核后,第六师审计局于2018年6月23日出具审计报告,因北塔山牧场就案涉13个项目一并向天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能区分所支付的工程款是支付的哪一个项目的费用,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时工程的保修期已过,北塔山牧场至迟应于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支付工程尾款,因北塔山牧场未予支付,故本院认定北塔山牧场应自2018年6月24日起支付天力公司工程款利息。对于利率标准,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本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年4.75%计算至一审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31日,经计算,北塔山牧场应支付天力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334,862.47元(19,793,490.28元×4.75%÷365天×130天,至2018年10月31日。天力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431号至44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793,490.28元、逾期付款利息334,862.47元,合计20,128,352.75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兵0602民初431号-443号案件受理费385,488元(天力公司己预交),由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38元,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负担205,450元;(2021)兵06民终24号-36号案件受理费323,544元,鉴定费395,500元,合计719,044元(天力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453元,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负担466,5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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