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38399536,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北路108号天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590040620822676,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兵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力集团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力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君豪公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申请执行人天力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执行人君豪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力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应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6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自行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咏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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