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6074号

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定西村定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09086320。

法定代表人:刘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怀国,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定远县定城镇定西居委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力,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定远县定城镇定西居委会推荐。

被告: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295。

法定代表人:赵兴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乾,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4477元,由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