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295。
法定代表人:赵兴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860319。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9)皖11执169号。立案标的72,137,435.76元,执行费139,537元。
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恒瑞帝景湾××号至××号××、××、××号至××号和××号至××号、××号至××号和××号至××号、××号至××号和××号至××号、××号至××号××、××、××号至××号××、××、××号至××号××、××、××号至××号××、××、××号至××号××、××、××号至××号××、××层门面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相关法律文书均已完成送达。
经现场调查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终本约谈,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王训贤
审判员  尹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