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02执1733号之一
关于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安庆市人民路地下步行街14间商铺(具体位置为:K81021、K81022、K8128、K8129、K8130、K8131、K8132、K8135、K8136、K8137、K8138、K8139、K8150、K8151)交付给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主体即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并办理该14间商铺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负担案件诉讼费78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7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被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了其中三套房产。综上,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经查实,位于安庆市人民路地下步行街14间商铺(具体位置为:K81021、K81022、K8128、K8129、K8130、K8131、K8132、K8135、K8136、K8137、K8138、K8139、K8150、K8151)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8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审判员  王 涛
书记员  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