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辖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审认定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项目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14日签订的《穿墙螺栓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