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1237号 申请人:山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北郭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KNR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3X3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鑫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2号楼907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鑫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鑫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