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7599号之二
申请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东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21249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