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38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3)鲁0213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72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