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叉口大众大厦办公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8701XD(1-1)。
法定代表人:刘冠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罗时芳,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时芳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时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