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2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857X1。

法定代表人:郑吉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王海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91943元、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108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25元,合计963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963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