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民初2779号
原告: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
法定代表人:刘冠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计1006.5元,由安徽**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