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3290号
原告:榆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
法定代表人:任永健,具体职位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具体职位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晴,女,汉族,1995年5月28日,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榆林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韩润发
打印:扈艳红校对:梅琳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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