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财保1456号
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生。
被申请人: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跃。
被申请人:**跃,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跃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370618.56元的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开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9370618.56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跃名下价值人民币9370618.5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谷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