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社区龙岗大道**横岗大厦1509。
法定代表人:王辉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辉跃,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辉跃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0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上诉人应依法进行住所登记。上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住所之后,又以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