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268号
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二层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92653P。
法定代表人:田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深圳市跃阁资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社区龙岗大道5008号横岗大厦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7XM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6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