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峰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9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上诉人郑州玉兴数控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756元,由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春青
审判员 朱 正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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