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210号
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阳,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桂兰,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南开道。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松奕,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荣林,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