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210号
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阳,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桂兰,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南开道。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松奕,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荣林,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