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342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对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613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五行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单价180万元,合计180万元。”应更正为“单价18万元,合计18万元。”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淑萍
人 民 陪 审 员 付维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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