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红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
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四川红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2021)藏040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6669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前期已法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本院采取轮候冻结,经反馈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各种途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为止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在已将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红华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40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其 加
审判员 其加(小)
审判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玛 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