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1226号
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D号(2-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龙。
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