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97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棣
审 判 员  李爱武
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