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付国,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厦门福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803单元之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877XB。
法定代表人:李传冬。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付国与被执行人厦门福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人民币155250元及违约金279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
2、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9日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已指令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保险收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0年4月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执行款的申请书,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因该执行款非被执行人的收入,故不予分配。
4、查明被执行人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尚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履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以示惩戒。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212执4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书武
审 判 员 林甲乙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