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6005号
原告:熊亮,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25-429第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97756F。
法定代表人:何仕发。
原告熊亮与被告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熊亮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亮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熊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XX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