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诉被告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处待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00元。******
期限自2015年12月日起至2018年12月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兴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