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1589号
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98176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晶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1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东水路**号闽发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3157.9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3157.91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