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民初1921号
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1CU8X4,住所地山东省**县杨营镇刘庄村阳光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1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董事长。
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XTBH3Q,住所地山东省**县赵堌堆乡家居产业园服务中心院内。
负责人:陈峰,经理。
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1元,由原告*****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丛莹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新香
书 记 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