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财保113号
申请人:*****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1CU8X4,住所地山东省**县杨营镇刘庄村阳光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1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XTBH3Q,住所地山东省**县赵堌堆乡家居产业园服务中心院内。
负责人:陈峰,经理。
申请人*****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3708322200003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玉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雪晴
书 记 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