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175号
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87153359A,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周长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10X,地址福州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
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75元,由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