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328号
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钗,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