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1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一建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原裁定;2.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原审没有明确《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该合同系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具备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所有特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不应以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认定,而应结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争标的性质进行认定。关于诉争标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其利息,并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为工程款。事实上,被上诉人诉请指向的标的非工程款,而是一建公司根据(2019)闽078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调解协议获得的工程款后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应分与被上诉人的款项,属于内部结算款项,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款项,诉讼标的具有金钱给付义务性质,而非工程建设及其工程款。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焦点为给付货币,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非原审法院所在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案涉上诉人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内容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邵武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的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