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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福州市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702民初97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郑某某,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20元,减半收取计1995.1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