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7737号 原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楼38栋4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4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太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伯特公司)、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下称西城残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彦、***,被告凯伯特公司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城残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伯特公司、西城残联支付工程款748496.97元;2.判令凯伯特公司、西城残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8496.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3.诉讼费由凯伯特公司、西城残联承担。事实与理由:凯伯特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中心工程”)的总包单位,西城区残联是**中心工程的发包人。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于2017年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spanlang=EN-US>-</span>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凯伯特公司将**中心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太通公司,工程总价款为1581892.71元,支付方式为凯伯特公司拟预付30%(安全文明施工费60011.17元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全额预付),并按核定工程价款的80%及变更洽商、索赔增减帐的50%按月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价机构审定结算价后30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含预付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结清。根据上述约定,太通公司已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在2021年1月7日已经竣工完毕且提交了结算报告,但迄今凯伯特公司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截至起诉之日,凯伯特公司仍欠工程款748496.97元,凯伯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凯伯特公司除应当支付剩余欠款,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西城残联作为发包人对剩余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太通公司多次催促,但凯伯特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太通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凯伯特公司辩称,不同意太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凯伯特公司认为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太通公司做的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二、工程量的情况也没有确定。因西城残联没有做竣工备案,导致消防工程无法验收,才导致相应的合同后果,凯伯特公司认为即使法院判凯伯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是应由凯伯特公司和西城残联一起承担合同责任。在2021年6月18日已完成了四方验收,就等待西城残联做竣工备案,残联拖延一年后也没有做竣工备案,所以导致消防工程没法完成验收。 被告西城残联辩称,不同意太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太通公司起诉西城残联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为双方之间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西城残联不是太通公司主张的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签约人和当事人,该合同的内容对西城残联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太通公司起诉西城残联主体上不适格。二、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是否签署所谓的分包合同,西城残联对此事不清楚,西城残联并没有同意和认可。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的分包合同的分包事实,对此西城残联不认可,所以该合同对西城残联没有约束力的。三、西城残联与凯伯特公司双方从签约之后,到目前为止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了85%工程款,太通公司并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依据要求西城残联支付款项,凯伯特公司才负有相应的付款责任,因此,西城残联作不具有付款责任。四、太通公司的诉请相互矛盾,因为在其提交的合同里,太通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应当是在审价机构审定之前最高达到80%,现在太通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已经过了审价机构认定,所以说太通公司没有理由和依据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答辩意见,西城残联认为太通公司起诉西城残联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五、针对凯伯特公司庭审中所陈述因西城残联未进行消防备案,所以其认为西城残联与其共同承担款项的问题,西城残联认为凯伯特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因***公司负有付款义务的是凯伯特公司,西城残联并不因分包而直接负有付款责任,西城残联已对工程进行相应的竣工备案,但是该备案需要区住建委质监部门进行验收,在没有进行验收之前,太通公司及凯伯特公司的答辩是意见缺乏依据的,所以西城残联希望法院驳回太通公司对西城残联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就争议事实提交证据如下: 就《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spanlang=EN-US>--</span>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效力一节,太通公司及凯伯特公司提交资质报审表及太通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太通公司具备进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的相应资质,上述合同有效。西城残联不认可资质报审表及资质证明的真实性,因资质报审表显示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报审表上并无监理公司**,西城残联对所谓的分包并不知情,西城残联对凯伯特公司***公司分包案涉消防工程不予认可;另依据《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显示工程应当进行招投标,但实际并未进行招投标,因此,上述合同应属于无效。太通公司及凯伯特公司认可案涉分包工程并未进行招投标,太通公司称合同中的招标条款为格式条款,凯伯特公司以表示其向西城区标委进行过询问,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招投标,凯伯特公司与工程监理公司及发包人确认过不需要进行招投标。 就西城残联对于凯伯特公司将案涉消防工程分***公司是否知情一节,凯伯特公司提供工程监理例会纪要,四方验收会议签到表等,证明西城残联对案涉消防工程分包给太通公司系知情。太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西城残联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认可,认为监理公司组织人员参加了工程会议,但不是西城残联对参会人员身份的认可及是否存在分包的认定,监理公司无权认定分包或分包单位的资质,且西城残联的会议签字人为现场工作人员并非西城残联的代表人,西城残联对此并不知情。 就案涉消防工程结算文件的提交与送达,太通公司提交结算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凯伯特公司对结算文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称并未收到太通公司提供的纸质文件,不认可太通公司所提交微信记录的收件方为凯伯特公司人员,且与合同约定结算文件手续也不一致;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中的签字并没有凯伯特公司人员的签字,验收的责任主体也不是凯伯特公司,因为消防验收涉及整改项目,凯伯特公司认为工程尚未完成。西城残联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太通公司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材料,不足以证明于本案诉讼前其向凯伯特公司送达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 就工程竣工验收一节,凯伯特公司提交四方验收会议签到表及验收记录,证明包括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均已验收完毕,但消防工程需要西城残联至建委备案后才可进行消防验收。太通公司对四方验收会议签到表及验收记录真实性认可,并认为在四方验收结束后就已具备了支付款项的条件。西城残联对上述四方验收会议签到表认可,但当日并未能签署四方验收记录,该记录所记载完工日期2021年6月18日系凯伯特公司填加形成,依据西城残联项目负责人变更及用章情况,四方验收中西城残联**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同时,西城残联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专题会会议纪要》,证明至2021年10月11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太通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凯伯特公司对上述会议纪要真实性认可,但称该会议系在四方验收后,西城残联请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并查阅前期施工资料出具的意见。本院认为西城残联虽对四方验收记录中显示时间存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交存在其他验收时间的竣工验收记录,且即便西城残联存在更换负责人且**在后,但不足以反证四方在2021年6月18日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且西城残联亦应持有竣工验收记录,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西城残联曾对该日期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于2021年6月18日办理竣工验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西城残联以招标方式将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凯伯特公司。2015年9月22日,西城残联作为发包人,凯伯特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设计图纸规定和标明的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外工程等;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格为87161450.63元。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17.3.3中约定“(4)进度付款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进度款的支付周期为按月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后,30日内一次付至结算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期满后结清”,双方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中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7年,凯伯特公司作为承包人,太通公司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封面除印有承包人、分包人名称外,写明发包人为西城残联。上述合同中“合同协议书”部分显示:“……鉴于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完成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分包工程,已接受分包人提出的承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一、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三、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1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9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五、合同形式。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1581892.71元……”双方在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总承包合同。2.1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当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整体工程和价格支付内容除外)……2.4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4)不管第17.5.2项如何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完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整付款申请单后的21天内完成核查。承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承包人核查同意……”凯伯特公司与太通公司在该合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时间……(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进度款的付款周期为按月支付。承包人应按照核定工程价款的80%及变更洽商、索赔增减帐的50%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及变更洽商增减帐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结算价款的95%;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期满后结清。” 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发送“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调整概算的复函”,原则同意调整概算资金1630.20万元,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为13072.42万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筹措解决。 2021年6月18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办理了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经询,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确认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凯伯特公司***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1042288.6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凯伯特公司就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中的消防工程与太通公司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诉讼过程中太通公司及凯伯特公司均提交太通公司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虽双方分包合同中对案涉消防工程存在关于“招投标”字样的表述,但结合本案的工程规模及案涉消防工程所涉争议金额,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西城残联对分包知情与否亦不足以影响案涉分包合同效力,故案涉分包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因案涉分包合同有效,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西城残联并不负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本院认为太通公司主张西城残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太通公司要求凯伯特公司及西城残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虽包含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于2021年6月18日即已完成了竣工验收,但结合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之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太通公司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经西城残联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结算价款的95%。首先,太通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本次起诉前向凯伯特公司送达了完工结算报告;其次,依据凯伯特公司与太通公司之间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太通公司作为分包人,其对于西城残联与凯伯特公司之间就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资金来源以及结算方式等系明知,因消防工程在内整体工程需要经过审价机构审定,故太通公司应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一定期间应具有预期;再次,西城残联称已于2021年12月10日向西城区住建委质监站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报批,但因图纸审核规范调整、消防备案或验收政策调整,致使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职业**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的政府验收存在障碍,从而导致了审价等后续工作的迟延,并已在积极协调推进后续工作,故综合以上因素,太通公司在审价机构尚未对工程结算款进行审定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款结算条件尚未具备,太通公司要求以其所主张数额进行结算缺乏依据。但应当指出,凯伯特公司在西城残联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款前,负有***公司支付进度款的义务;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核定合同价款的金额,故而按照约定凯伯特公司亦应按约***公司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80%工程款进度款。结合双方对于消防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及双方已确认凯伯特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凯伯特公司尚需支付太通公司工程款223225.54元。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存在双方确认的洽商增减帐,故对于太通公司所主张超出上述金额的工程款,不予支持;又因,太通公司与凯伯特公司约定结合西城残联委托审价机构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故太通公司应在具备条件后再行主张剩余工程款。 对于太通公司要求凯伯特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对于上述工程进度款应支付时间未有明确约定,故亦未有证据证明太通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向凯伯特公司主张上述工程款,故以太通公司诉讼立案时间作为利息的计算起始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225.54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3225.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太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2元,由太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5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指洋 书 记 员 赵 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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