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2188号 原告: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凯伯特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原告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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