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鞍山经销处、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81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鞍山经销处,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二台子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5年10月03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龙户智慧园小区甲1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11901365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0年06月08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新沟外堡子)。 ***、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鞍山经销处、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