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8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鞍山经销处,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二台子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5年10月03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龙户智慧园小区甲1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11901365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0年06月08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新沟外堡子)。
***、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鞍山经销处、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