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84号
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35幢底层商场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6号秋涛发展大厦3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7207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