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402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东龙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杏路****楼。
经营者:**,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康苑****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东龙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东龙石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周市镇新东龙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4元,减半收取6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7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东龙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