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建欢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601号
原告:殷建欢,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35幢底层商城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0420917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96193。
法定代表人:卢游。
原告殷建欢与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1113883.49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113883.49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