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北路77号滨江新城市广场A座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