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63号
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永康苑35幢底层商场1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20号。
法定代表人:茅向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昶,上海劲力(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路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