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永康苑****商场**,组织机构代码:704209179。

法定代表人:陈世楦。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div>

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6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应归还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计684978.41元,其中本金582592.16元,利息102386.25元。***在2020年3月底前归还本金1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534978.41元于2020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未按期履行的,则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起诉金额821669.96元[本金582592.16元、利息126152.84元、逾期违约金112925.1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此后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此后按日利率0.0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未实际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5元,申请执行费106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3743元,结算罚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2743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萧山区××街镇××路××房××#楼××号的不动产;系为轮候查封,无法变价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0××××、浙A0××××的车辆,系为轮候查封,无法变价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74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宫庆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