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138号
原告:**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北区甲二路
法定代表人:赛蛟龙,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苑学胜,系经理
原告**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国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