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13执保21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程